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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何特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何特点?
  
  对于民事诉讼,相对会熟悉一点,但其中相较于正常程序,还有一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可以方便案件的处理,提高法院办事的效率。但大部分对这个还是不是很熟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何特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的情况吧。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有: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
  
  5、审限不得延长,为3个月,否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也包含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些介绍,它适合一些案件条理清晰、证据充足的情况,有利于处理案件,提高法院办公的效率。但同时我们应该也要注意一些不能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如重审、再审等案件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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