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酒驾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酒驾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众所周知,在我国,如果是醉酒驾驶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的,也就是醉酒驾驶已经入刑了,但是这样的现实生活当中最久驾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会是人员的伤亡。因此很多人都想倾细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酒驾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酒驾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二、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如果酒驾事故发生之后逃逸了,那么相关的刑事处罚,是更加严重的,比如说我国就规定,如果醉酒驾驶逃逸,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路面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路面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


·民间借贷判决怎么执行?
      民间借贷判决怎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需要怎么做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需要怎么做一、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安吉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吉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集体低丘缓坡林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林地原已自行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的,......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


·机动车副驾驶坐小孩扣分吗 一、机动车副驾驶坐小孩扣分吗?
      机动车副驾驶坐小孩扣分吗一、机动车副驾驶坐小孩扣分吗?机动车副驾驶坐小孩不会被扣分,小孩不能坐副驾驶并没有明文规定,也不会因此对此进行处罚......


·借条每月还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借条每月还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借条每月还款的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还款时间。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


·涉外离婚抚养费变更条件有哪些
      子女的抚养费日后可能因为一些情况发生改变而需要变更,这里也就包括了涉外离婚额抚养费变更。那么您知道涉外离婚抚养费变更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吗?我们......


·中国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怎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