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当婚姻走到尽头

当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就离婚可能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两人有分歧,就只有选择诉讼离婚的程序。而诉讼离婚的地点一般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了离婚,那么女方要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接下来就是对此情况的解释。
  
  女方要起诉离婚要在被告即男方户籍地或是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要有证明)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关于女方要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选取何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原告女针对被告人男方的具体情况做具体选择。首先要掌握好被告人目前的居住情况与信息,其次再选择对应的正确管辖范围内的法院进行起诉离婚。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告可以利用此期间加强和被告的沟通,让自己获得更多的主动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涉嫌故意杀人能取保候审么?
      涉嫌故意杀人能取保候审么?对于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若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的话,那么此时想要暂时不被......


·出生公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出生公证书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以说出生公证书对于出国办事的人来说具有相当大的作用。但是申请出生公证书需要很多......


·协议离婚抚养费吗的标准为多少?
      当男女双方婚姻不和,最终以离婚方式结束双方夫妻身份,在办理离婚协议时,男女双方已有孩子的夫妻必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考虑和涉及到孩子抚养费用的......


·法律规定判20年自首可以减几年?
      法院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时间、过程以及情节是否严重,通常处罚从拘留、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如果嫌疑人悔过自首,供述详细案件实......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质押一词,同时在进行质押的时候,我们还会以股权进行质押。那么对于股权质押的效力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股......


·申请作证人出庭作证时间怎么规定的
      申请作证人出庭作证时间怎么规定的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


·法律规定监狱保外就医要钱不?
      法律规定监狱保外就医要钱不?一、监狱保外就医要钱不保外就医需要交保证金。根据《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应当向罪犯所在监狱......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本站我们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


·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委托怎么办理土地作为我国的国有资源,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也是如此,在办理土地使......


·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怎么确定?一、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标的管辖权一般属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晚婚晚育标准及好处是什么?
      我国人口数量位居全球第一,早年,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更加有利于民族的繁衍,国家的有序发展,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