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是不是工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申请工伤认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要谨记,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一般为一年,过了认定时效后,虽然可以申请延期,但是会有很多麻烦。因此,工伤认定要按时按法的申请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工伤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


·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可能需要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证明,
      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可能需要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证明,否则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就会不利于其中一方当事人。那到底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了怎么办?
      朋友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了怎么办?1、拿着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


·离婚后子女如何共同抚养?
      离婚后子女如何共同抚养?1、原则上,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婚后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对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是公司经营权、签订合同、签署各......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时间限制吗?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时间限制吗?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


·什么经营范围可以开工程款
      除了建筑类行业(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


·法院执行局可以私闯民宅吗?
      一、法院执行局可以私闯民宅吗?法院执行局,也是不可以私闯民宅的,需要取得执法证才可以依法执法。法院执行局的机构职能有:(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坐牢妻子可以离婚吗?
      丈夫坐牢妻子可以离婚吗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配偶坐牢如何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


·醉驾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吗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醉驾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吗这要看具体的情况。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


·陕西指纹司法鉴定怎么收费?
      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都是被经常用到的一种鉴别手段。而指纹司法鉴定的应用也十分广泛。指纹是个人一项独一无二的标识,由于每个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