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扩增,越来越多的乡村、农用地都根据政策原因被规划进政府征收范围内,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国力增强的表现。那么作为顺应大势的普通村民或是乡镇居民,最基本最关乎我们自己的利益的一大问题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费用应该是多少?我们如何能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如何解决?那么,请随我们详细解读一下现在征地补偿标准。
  
  1.国家2020年新政策对征地拆迁有了新调整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那具体到底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改变:
  
  一、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20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另外,一般来说,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二、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可供农民自由选择。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最后一种便是将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国家在新的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
  
  宅基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
  
  社会保障补偿: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三、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 安置费 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 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安置费用。
  
  强令禁止三种拆迁行为:农村农民在实际拆迁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迁待遇,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做出明确指示,以下三种拆迁行为强令禁止:
  
  强拆暴拆行为;
  
  先拆后补行为;
  
  拆迁无公示行为。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当然了,因为地区、土地种类、补偿类型或是当事人状况的不同,各个地区的现在征地补偿标准也分为各种情况,但法律无外乎人情,房屋对于当下居住人的重要性就像是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我们再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要时时刻刻关注切实保障农民同胞们的利益。总结来说,征地补偿的条文修改的走向更加的人性化。国家对人民切实的根本利益的重视必须要落实在我们同胞的身上,当然,我们也要更加积极的去相应、学习,才能不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男人死亡赔偿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男人死亡赔偿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对于其中的丧葬费用,用于处理丧事;对于其中的亲属抚恤金,直接支付给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其余部分,可比照遗产来......


·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包括哪些?
      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包括哪些?意见证据规则是证据规则的一种,指的是证人只能陈述过去的事实,不能做出主观臆断。因为是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管制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管制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定是怎样的?一、管制先行羁押折抵刑期的规定是怎样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超市联营合同到底应该怎么写 如今做哪一行业的压力都比较大,
      超市联营合同到底应该怎么写如今做哪一行业的压力都比较大,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为了能够稳固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企业共同合作,利润、风险一......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怎样的
      车祸是您谈之色变的事情,在车祸发生之后,交警会加入调查,然后再根据调查的情况来判定车祸的责任。在车祸发生后,有关部门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发出通知......


·交通事故货物赔偿协议范文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常有的事,那么发生事故后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呢?当事人就要通过协商确定赔偿事宜,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赔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借条上的利息该怎么约定
      借条上的利息该怎么约定一、借条上的利息该怎么约定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下同)原......


·工程质量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脚步加快,可是随之而来的工程质量问题就......


·一、交通事故伤残我主责个人用赔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我主责个人用赔么?是需要赔付的。主次责的赔付比例一般为三七开,即你承担70%的赔付责任,对方承担30%的赔付责任。如果你的车子买了......


·一、销售员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员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销售员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速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什么?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