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的颁发,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将受到新的司法规范的约束,但是由于大多数的人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热衷,故而很多人不知道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在某民事主体忽然失踪,找不到踪迹时,不知道该如何得到救济,所以绿树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知识。
一、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解读:
本条借鉴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但删除了关于对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似乎意味着对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必遵守相应的顺序,每一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然后解决财产纠纷;但宣告始终制度则是要使失踪人丧失权利能力——人死灯灭,家破人亡!对被宣告人利益影响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身份利益等,故应当设定申请顺序,即前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顺位的人也不得申请宣告死亡。建议在解释时,仍坚持《民通意见》第25条关于申请顺序的规定。
二、相关解释
(一)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有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
420有顺序指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求
时间条件:
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2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0年:因为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不收2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和宣告失踪一致,依据《民通意见》25条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顺序要求,并且结合《民法总则》46、47条规定的含义,《民法总则》在宣告死亡制度中,并没有规定顺序要求。
(三)公告期
“一年三个月死亡”指的就是公告期。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需要公告一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四)死亡日期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五)“亡者归来”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即属法律拟制,则实际未死亡而生还归来亦为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其法律后果于考试中属于常规考点。
(1)死亡宣告得撤销: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是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不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
(4)财产返还:依据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主张宣告失踪,有的主张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遇到自己的近亲属,或者是朋友消失不能寻找到期踪迹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宣告失踪的请求,此时,会按照顺序,将被失踪的财产交给其他的民事主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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