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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工伤是人身损害,因此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工伤的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中断和中止。1、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的工伤维权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一年,同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诉讼时效只需要在一年的时间之内抓紧准备各种诉讼材料和证据的。不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这种事情,自己个人的力量实在是太过于薄弱了,本站平台上可以给您提供各种的关于工伤的法律知识,但如若真正维权的话还是要有律师的陪同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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