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寻衅滋事后逃逸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寻衅滋事后逃逸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寻衅滋事顾名思义就是故意找事,比如说喝醉酒无故把别人家的店砸了,就属于寻衅滋事。有些人甚至会逃跑掉,但是最终还是要受到惩罚的。寻衅滋事后逃逸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寻衅滋事后逃逸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如果超过三次故意寻衅滋事,对于这种情况,是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能会符合故意伤害罪等罪行,具体案情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日期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日期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娃儿抚育费的数额,1、......


·第二次起诉判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的人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就有了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此时,有过之前一次的失败,很多人就想知道第二次起诉判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主动离职怎么领失业保险金
      主动离职怎么领失业保险金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


·为了让未成年人可以健康的成长
      为了让未成年人可以健康的成长,一般都会为其设立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且给予正确的引导,帮助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所......


·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具体内容?
      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具体内容?一、石家庄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


·婚后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第一、在没有夫妻签署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由夫妻出资,婚后购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如果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抗辩权和行使方法是什么?
      合同抗辩权和行使方法是什么我国是人民的国家,保障的是人民的利益,国家制定法律要考虑是就是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公平,......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高温补贴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补贴属违法行为。如果你符合高温补贴条件,而企业拒发高温补贴,则可以向当地的监察......


·离婚分财产财产证明拿不出来怎么办?
      离婚分财产财产证明拿不出来怎么办?一、离婚分财产财产证明拿不出来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不能证明财产......


·企业五金商标被他人冒用怎么办?
      维权途径有哪些?1.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