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

打架斗殴行为极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情节恶劣者将会危机社会治安,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风气。我国法律严格打击打架斗殴的行为,其中聚众斗殴、持械斗殴都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更需要法律严惩。那么对于持械斗殴的严格定义是什么?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下面本站对的我们给您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在聚众斗殴罪中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但是实践中对持械聚众斗殴的把握判断五花八门,莫衷一是,造成了大量的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应该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与我国没有中央层面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有很大关系,我国的最高司法层面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提出了简单的指导意见,没有关于聚众斗殴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任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相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前述立案追诉标准外,也无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持械”的认定没有任何帮助。一、理论观点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权威的观点。该观点强调,一是必须实际使用,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者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这里所说的凶器是指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根据该观点,在实际使用上与前述观点没有区别,但是对于“械”的界定没有具体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于携带,也包括现场利用。《百罪通论》虽未对“械”作出明确界定,但明确提出“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这里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这一点有别于《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的观点。二、地方层面指导意见在地方层面,江浙沪三地都出台了本地区有关聚众斗殴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的意见认为,“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江苏省的意见认为,“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浙江省则回避了对“械”的界定。而江苏省2000年10月1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则明确了“械”的“足以致人死亡”的标准,更加合理。通过对比发现,上海、江苏两地都对“械”的界定采取不完全列举法,都将“足以致人伤亡”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持械”的认定,两地的意见既包括实际使用,也包括实际携带而未使用的情形;既包括事先准备并携带至现场,也包括临时从现场取得的情形,甚至江苏省走的更远,把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都包括在内。通过上述对法律条文的探讨我们能够看出,刑法规定持械斗殴不仅仅是在打架斗殴的过程中携带有棍棒等一类的工具,在实际的斗殴过程中进行使用才符合持械斗殴的定义。而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持械斗殴也有不同的解释,江苏省司法相关部门认为器械不仅限于各种枪支棍棒管制刀具等,其他具有伤害性的物品也应属于器械的范围内。关于“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的问题我们就先解答到这里,您的其它疑问可以向本站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参与打架会被拘留吗?
      打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根据打架情节的严重程度,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果打架造成了当事人轻微的伤害,那么可以先行对当事人双方进......


·专利权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一,《民法通则》对专利权侵权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对......


·商标买卖合同范本需要注意什么?
      在我国,各种各样的商标都是受法律的保障的,当制作人制作出商标,并且到相应的地点登记了该商标,那么就具有对该商标全部的使用权。同时也可以对上边......


·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
      如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如今有一些不法商户采取虚报价格、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及时向工......


·第二次起诉判离的情形有几种
      第二次起诉判离的情形有几种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责任、义务都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责任、义务都有哪些?您都知道,在城市发展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工程质量是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重中之重。我们......


·个体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个体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一)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三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


·停工留薪期工伤事故中规定的期限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工伤事故中规定的期限是多久?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休息之日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


·盗窃罪定罪证据包括哪些
      我国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办案的时候,都是在具有确切的证据以后才会对当事人进行定罪和逮捕。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当中必须要求要做到的,因为没有......


·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
      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是比较广泛的,特别是实物证据的使用,常常会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实物证据为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