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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2条的股东利益指什么?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股东数量十分庞大,其中大部分是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加强保护势在必行,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有相关条款,其中就有第152条件。那么,公司法152条的股东利益指什么?我们一起通过本文做个了解认识。
  一、公司法152条的股东利益指什么?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中处于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护这些小股东的权益,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进行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确保小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行其权利的保护与行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和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权益,委托的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自己的意思,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
  二、公司法第152条说了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我们简单一讲,您对公司法152条的股东利益指什么有了初步了解。股东利益的范围和内涵比较广,即包括股东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包括股东的股份收益和分红。如果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没有追究的,其它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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