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用发票遗失怎么办?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 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遗失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上面为您详细介绍过了,当专用发票遗失的时候,您应该首先分清楚到底是销售方的责任还是购货方的责任,然后再来确定在专用发票遗失后究竟该由购货方还是销售方来承担责任,如果还有问题的话,您可以参照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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