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一、公司法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并有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在《解释四》出台前,这是股东维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内容并未明确规定,《解释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
二、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2、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三、“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内容和行使期间《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但对其具体内容和规则缺乏执行细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则对此进行了补充。首先,其明确了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同时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作了多层次的规定:行使期间首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则以书面通知上载明为准;通知亦未载明的或者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上述规定堪称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的“实施细则”,基本覆盖了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义务的各个方面,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作了多层次的细致规定,基本满足了各类情况下的需要,且设定了“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行使期间最短期限,保障了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有一定的合理期间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由此得知,公司法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股权的转让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的,一般优先购买权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老股东通过这种公司法赋予的优先购买这种的权力也可以体现出对公司的控制,如果说具备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想要放弃这种权力,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股权就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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