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不严重的寻衅滋事如何处理?

生活中有很多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就是行为人毫无理由的,完全是故意的将别人打伤,冲突,辱骂等等恶劣的行为,通常这样的行为人一般心理都是有一定的疾病的,心理不健康,那么对于不严重的寻衅滋事应该如何处理呢?一、不严重的寻衅滋事怎么处理?1、 要看受害人的伤情的鉴定结果。如果只是单个轻微伤的话,当然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三人以上轻微伤则同轻伤,刑事犯罪中故意伤害罪的起刑标准是"轻伤"。如果已经是轻伤的话,如以上答复。2、按《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对于你朋友的这种情况最多为14天(公安机关拘留后三日内向检察机关请求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检察机关7日内作出具体决定),而且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尽快作出具体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你朋友的拘留期限显然已经超期。可以让他聘请律师向公安机关要求变更强制措施。3、对于故意伤害(轻伤)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与受害人协商解决的,有可能就不会被执行刑罚了。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不严重的寻衅滋事,首先要看主要的情况是什么,如果说寻衅滋事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的,那么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说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则此时就会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员工得肺结核辞退需要赔偿吗?
      员工得肺结核辞退需要赔偿吗?劳动者得肺结核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是不能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饮酒驾车事故怎么赔偿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


·关于高空坠物法规规定是什么?
      关于高空坠物法规规定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流程是怎样的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流程一、发改委分为前期报告和正式核准1、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公职人员不干活能辞退么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公司债券该怎么发行 如何发现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该怎么发行如何发现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该怎么发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主要包括: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2、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政拘留能躲过去吗 行政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拘留能躲过去吗?行政拘留不能逃避,当事人只能申请暂缓行政拘留。对抗拒执行和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如下:《公安......


·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一、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法律是否有关于超期换押的条款
      法律是否有关于超期换押的条款?法律上没有关于超期换押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换押要在多长时间之内完成在法律上是空白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一、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


·如何确认是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是劳动关系1、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