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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具体作用是什么?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候抗辩权便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抗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三大抗辩权最为重要。那么很多人并不了解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具体作用是什么?如何用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由我们做出详细的介绍。
  
  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不清楚抗辩权的概念,同样也不清楚三大抗辩权具体是什么,他们的具体作用是什么,在民法中,抗辩权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关系着我们自身的权益。以上是我们收集整理的关于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具体作用是什么的问题,希望能够给你提供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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