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在行政处罚法当中确实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程序在处理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会经过一种行政听证,这个听证程序,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比较陌生,因此他们想知道。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可以明确的告诉您的事,是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用的,也就是说具体的范围在行政处罚法听证办法当中都已经规定了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等,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哪些?
      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哪些?  一、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哪些?  在房屋被征收拆迁时,被征收拆迁人,......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一、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具体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招投标过程中行贿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招投标过程中行贿会追究刑事责任吗?招投标过程中行贿只要构成犯罪就会承担刑事责任。《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哪里开?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哪里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去劳动者原来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


·哺乳期起诉离婚要多久
      哺乳期对于刚经历完生产的女性而言,身体尚处在恢复期,心理也处在调试期。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从法律层面给......


·代书遗嘱到公证处代写吗
      代书遗嘱到公证处代写吗?1、遗嘱不是必须到公证处代写,代书遗嘱只要符合相关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管是否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与其相冲......


·普通债权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的区别
      普通债权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的区别(一)标的性质不同普通债权质押标的为普通债权,即通常意义上的记名债权,而非证券表示的债权,它是一种相对权、......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一、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什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暂停工作保留薪水期的工资标准会根据原工资标准计算,不会少一分。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


·青岛二套房首付比例
      青岛二套房首付比例十一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大多数城市均上调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商业住房贷款从原来的最低首付3成(或3、5成)上调至最低4成。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