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是什么?
20.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是什么?随着现在的楼房越建越高,有的时候难免会发生高空坠物的问题,您知道高空坠物是很危险的,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那么,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资料,供您参考。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二、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所以,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发生了高空坠物,但是并没有伤人,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的话,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在小区中由于高空坠物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办法找到责任人的话,需要由物业来承担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
More>>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一、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或者其他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做选择离婚的途径来结束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虽然夫妻离婚......
·私募基金公司的风控制度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公司的风控制度是怎样的私募基金公司的风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
·哪些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哪些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
·三大抗辩权的前提区别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的前提区别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包含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那么了......
·入职不到一个月离职发工资吗
一、入职一个月离职的工资会不会发根据相关规定,入职一个月离职的工资,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且符合离职手续要求的,工资是会发的。1、如公司没有交社......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判决都?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判决都有哪些一、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判决都有哪些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都?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都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都有哪些(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
·发明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多久?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期限是多久?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专利法》第......
·怀化农村拆迁安置内容有哪些
怀化农村拆迁安置内容有哪些一、怀化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一、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