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二、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
  
  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金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三、计算基数不同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代通知金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吗?
  
  代通知金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赔偿责任,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其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没有按法定要求提前通知,责任的范围是职工的工资损失。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责任,它实质上是对职工工龄的一种补偿。与赔偿责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就应该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当然,充分保障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共同目的。
  
  由以上可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因此,代通知金并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
  
  五、代通知金能否与经济赔偿金同时主张?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之,以上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这就是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和联系了,当然也包括对“补偿金最多一年含代通知金吗”这个问题的回答了,那即是补偿金里面是不包含代通知金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招摇撞骗罪金额标准是多少?
      招摇撞骗罪金额标准是多少?一、招摇撞骗罪金额标准是多少?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


·私募基金公司能开分公司吗?
      私募基金公司能开分公司吗?一、私募基金公司能开分公司吗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


·公司无偿借法人款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无偿借法人款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无偿借法人款合同是有效的。《规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


·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会判吗
      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会判吗?一、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怎么处理?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制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正规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
      正规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一般应认定......


·一、员工交通事故可以报医疗保险吗?
      一、员工交通事故可以报医疗保险吗?员工交通事故是不可以报医疗保险的。社保的医保(包括互助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不报销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遗嘱执行人承担哪些义务?
      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义务:  (1)清理遗产,造册登记。遗嘱的执行,一般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在当今社会工程质量的问题已经是频频发生,而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一个工程由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监......


·如果路边见死不救犯法吗?
      一、如果路边见死不救犯法吗?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一、什么叫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


·一、《劳动合同法》41条解释规定了什么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41条解释规定了什么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