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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从犯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中从犯怎么认定?
  
  在当今社会上,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犯罪事件,甚至还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比较常见的就是故意滋事,就是会有一些人不知因为何种原因找麻烦,比如说打架,辱骂等行为。既然是犯罪,就有可能会有从犯,那么,寻衅滋事中从犯怎么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从犯如何处罚
  
  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这就是寻衅滋事中从犯的一些认定标准了,即使是从犯也是参与了犯罪的,那么既然参与了犯罪,就要受到刑事惩罚,区别只是承担责任的大小罢了。但是只要当初能够忍住一些冲动,不去犯罪,这些刑事责任也是不用再去承担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有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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