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交通事故会造成一方或者双方身体受到伤害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误工费确定因素之一是收入状况。
原审判决确认了上诉人的误工费月均工资为22670.33元,也确认了事发后确实存在未发工资的事实。在此前提下,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工资收入超过同行业标准3倍为由采纳3倍计算误工费,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有该认定理由的依据规定,相反,人损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同行业标准。本案中既然已经认定了月工资标准,就应该依法适用该标准,而不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采用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标准,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2、原审判决对误工费的认定另使用了一个公平原则,上诉人认为这也是法律适用错误。
民法通则13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各方均无过错、有损害发生。即人身损害案件中,加害方与受害人对受损害的事实和结果均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适用该原则,而且该原则也是在均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共同分担损失。本案原审判决已经确认上诉人作为受害人对受伤结果不存在任何过错,理应依法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被告方承担责任即可,根本不存在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更不应该存在在计算认定单个诉求项目的时候采用所谓的公平原则,
3、误工费确定因素之二是误工时间。
法律规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上诉人认为,对误工时间的认定,首先考虑医疗机构意见,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连续,证实上诉人遵照医嘱积极复诊以恢复身体,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原审判决机械使用法律条文,机械的按照定残前一天计算误工时间,没有考虑到上诉人的具体伤情和年纪较大,过段的休息时间并不能完全保证身体康复进而重新恢复工作的事实,相反,上诉人提交的单位证明已经证实在原审判决认定的误工时间之外,上诉人的误工费已经在继续的产生,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来源。所以,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答辩呢?就是针对以上所提及的几点:收入状况、公平原则、误工时间、法律法规着重进行答辩,一般误工费都有固定的计算方式,一方想多算点,另一方想少算点,所以进行答辩时一定要有技巧和方式,最好是咨询下相关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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