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18岁成年打胎要监护人吗?

18岁成年打胎要监护人吗?在我国,要到18岁一会才算做成年人,成年人就要为自己所有的言行负责,所以18岁的成人去打胎不用监护人。不过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打胎,因为打胎本身对身体的损伤是非常大的。而且对于胎儿也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
  
  ●服药者必须是停经45天之内的受孕者,年龄在34岁以下;
  
  ●身体状况良好,无禁忌证。所谓禁忌证包括:曾患、正患较重的全身性疾病,肝、肾功能不全,过敏体质,心脏病、高血压、贫血、哮喘、青光眼、妊娠期皮肤瘙痒等,及怀疑宫外孕、长期大量服药、每日吸烟10支以上、嗜酒等;
  
  ●服药前做B超检查,确认是宫内孕;
  
  ●流产后至少休息3天~5天;
  
  ●严格遵守医嘱,按时复诊;
  
  ●不能连续服药;
  
  ●选择就诊的医院一定要具备急诊条件(可以紧急刮宫、输液和输血);
  
  ●不能当作常用避孕药物去服用。
  
  一、药流后的注意事项
  
  ⒈组织物排出后需在医院留察1小时。若阴道流血不多可以回家休息。
  
  ⒉流产后2周内适当休息,吃富有营养食物,不做重体力劳动。
  
  ⒊注意会阴清洁,阴道流血未净时禁盆浴及性生活。
  
  ⒋流产后的最初2~3天,阴道流血量一般相当于月经量或略多于月经量,若阴道流血量很多或持续不净要及时就诊。
  
  ⒌未见组织物排出者用药后观察2周,期间大、小便时应注意有无组织物排出。每周送尿作妊娠试验检查。
  
  ⒍流产后可能很快恢复排卵,应采取避孕措施,以免再次妊娠
  
  。二、药流后出血的原因和处理药流后的出血一般在1-3周,总的表现是:出血一天比一天少;如果出血减少后又增多或一点都不减少或逐渐增多,都是不正常的.
  
  常见的原因如下:
  
  ⒈不全流产:药流后出血的主要原因,一般要通过妇科检查和B超可以判断
  
  ⒉药流后感染:如果B超的判断是子宫内没有残留,那么要考虑子宫内的感染,因为流产所出的血是细菌的很好的培养基。如果情况严重在妇科检查时子宫会有压痛,还会有发热等
  
  ⒊血液凝固功能不好:某些人在轻微碰、夹后容易出现瘀斑或起包,那么可能这人的血液凝固功能不是太好,在药流或人流时,可以有大出血或流血时间长等。处理:因为原因众多,最好到医院做详细检查后判断。
  
  18岁成年打胎要监护人吗?在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说要监护人才可以打胎。但是胎儿不仅仅是一个人一对夫妻的事一个胎儿对好几个家庭都会有影响,况且现在有规定孩子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是不允许打胎的。而对于一个即将来到这个世界的生命,就这样剥夺了他生存的权利也太过于残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我们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仔细看的话,会发现劳动
      我们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仔细看的话,会发现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劳动者违约的条款。因为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男女双方涉嫌重婚可否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涉嫌重婚可否协议离婚一、男女双方涉嫌重婚可否协议离婚?嫌重婚一般不需要协议离婚,重婚是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


·二手房的房价低,这是和普通的商品房相比较来说的。如果单独就二
      二手房的房价低,这是和普通的商品房相比较来说的。如果单独就二手房来说,对我国普通公民几十万的数额这并不是一个小的数目。所以购买二手房也是按揭......


·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工作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工作是什么(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隐名股东需要在公司担任职务吗?
      隐名股东需要在公司担任职务吗?隐名股东不需要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或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或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


·民事诉讼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


·一、交通事故非主责工伤待遇谁承担?
      一、交通事故非主责工伤待遇谁承担?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包括哪些
      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包括哪些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