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我们来告诉您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严格执行起诉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给予人民取得政府信息知情权上取得较大进步,不过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有待于不断改进。所以,出台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十分必要,尤其是和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有关的事项,要明确可以公开与不能公开的界限,减少由于理解分歧而造成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案件审理方面,可以通过细化“不公开审查”原则等程序,如法官可单独审查相关信息是否适用公开,进而独立做出要不要公开的决定,这样有利于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此外,最高法院可在更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来为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做出一定的指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能够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能够使得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贯彻下去。同时制定有关信息公开案例立案方面的实施细则,法院从立案层面严格把握起诉条件,不受理重复起诉的案例,依法受理应该受理的案例,从而遏制滥诉行为和更好维护人民的知情权。有的民众对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范围在认知上有偏差,认为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进行公开,这时基层法院应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给予申请者正确地指引,降低由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不正确认知而导致的各种诉讼与纠纷。(二)加重举证负担,适当收取信息公开成本针对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具体规范的,要更好地对规定细则进行利用,假设认为申请者有滥用诉权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让其对申请问题进行相应的举证与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可以适当收取信息公开成本费用,在《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制定细化要求,而行政机关在应对信息公开申请中为了减少手续往往主动放弃收费,所以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成本极低,变相诱导了某些非正常申请。可以采取完善收费制度的方法,对同一申请中申请人数量过多及申请公开内容的申请过多的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便于真正需要政府信息的公民能免费获取政府信息,又能提高可能存在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申请人的行为成本。以上举措概括来讲就是提升对滥用诉权的限制性,从而一定程度的抑制非正常申请。(三)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与力度,促进阳光型政府建设政府公开的决策和管理的信息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要让公权力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就必须保证公众能够获取政府信息。所以,政府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及时、主动、依法对政府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主动公开来降低申请公开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等受到人们一直关注、牵扯利益较多的信息,政府要主动进行公开,“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从源头上解决有关问题,在对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回复之外,积极同步的在各大媒体、政府网站等平台中作出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多了,非正常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就会少了。(四)加强法制宣传,重视化解风险和争议通过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条款,不断提升人民的法律认知能力,指引其按照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提高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意识,防止滥诉现象的产生。现在有关土地房屋征收类的政府信息公开较多,在这类问题上,部分群众常常情绪极为激动,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他们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或取得证据资料,因此要对申请者的实际意图有个全面、深入地了解,提前介入或协调,最好是在庭外化解该类难题。此外,经常开展释法明理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化解申请人对立情绪、为之解决有关的困难,重视化解风险和争议,进而引导申请人正确地维护自身权益,尽量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从而真正的化解矛盾。综上所述,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是实践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当然,在生活中有的人申请信息公开确实是因为自己需要,但也 因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有的不法分子会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申请信息公开,从而侵犯他人的权利,也有的人因为自己不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格而到法院提起信息公开之诉,这是实践中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更改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判定而形成的文书材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更改吗这个问题,很多人是抱有疑问的,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


·上法庭起诉离婚都要什么手续?
      实践中,许多夫妻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或婚后有出轨等行为而导致离婚。如果双方对于离婚中的一些细节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


·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大家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现在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了,基本都是因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他人受伤或者......


·仲裁劳动关系需要什么
      仲裁劳动关系需要什么1,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信息,详细的劳动者可以在网上进行查找,查找好以后打印出来即可,身份证复印件,有关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


·建筑施工质保金期限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本......


·一、劳动仲裁会记入档案吗?
      一、劳动仲裁会记入档案吗?劳动仲裁是不会记录到档案内。劳动者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就业等。并且,目前找工作,入职的时候,企业也......


·电信网络诈骗解释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电信网络诈骗解释全文的内容有哪些?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一些文案,制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电信网络诈骗解......


·一、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标准是: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


·医疗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如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了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更好的维权,争取......


·贩毒胁从犯的规定是什么?
      贩毒胁从犯的规定是什么?贩毒胁从犯的规定是需要按照贩毒罪当中的共同犯罪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