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司法部门如何处理非法集资案件?

近年来,社会上各种以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为目的的刑事案件屡见发生。有的以各种互联网金融为平台,还有的以民间借贷为方式,也有以有偿分红为目的形式。这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那司法部门如何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呢?下面让我们为您解释现在办理非法集资案刑事案的有关法律说明。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为您解释的有关如何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及财物处置的适用法律说明。现在非法集资案件形式繁多,对性质定性、违法人员处罚及财产处置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今后处理非法集资案将正式立法成为法律条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法律规定家庭借条怎么写?
      法律规定家庭借条怎么写?法律上未规定家庭借条的具体格式,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书写: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2.......


·偷税漏税对法人代表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偷税漏税对法人代表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偷税漏税对法人代表可能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公司判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很大的,而其中很多涉毒的犯罪都是规定了死刑处罚,但实践中也要具体的犯罪情节达到了死刑的适用标准之后,法官才能......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一、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


·中国新刑法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几年?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章停车哪里交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章停车哪里交罚款?当代社会,让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现一些违章的行为,比如说比较常见的一种违章行为就是违章停车,违章停......


·两人斗殴构成刑事犯罪吗?
      打架斗殴的行为如情节严重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给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等,是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的处罚。那么......


·房屋?认购书包含哪些内容?
      房屋认购书包含哪些内容?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一般来说,认购书里面都会包含有开发商具体的名称、所在的地址、电话、以及销售代理方的名称,里面还会......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不同
      故意杀人罪中常见的结果就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而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因此,很多人都分不清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