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信用卡诈骗如何办?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恶意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超过3个月的,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现在如果不想坐牢,就赶紧把钱还上,然后认罪态度良好,鉴于初犯,又没有恶意的透支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情节恶劣5年以上,如果是公诉案件,不能和解的,建议经法院调解,争取给你减刑,当然一切前提是态度良好及时还款,有悔罪表现。这种情形还是要罚款的,你速度去自首。这个除非你有正当理由,比如,你被绑架了之类的不可抗力为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的,如果没有正当原因,从形式上,你确实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现在你的目标就是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缓刑,建议先和银行好好沟通清偿欠款,然后和检察院好好沟通,希望他们撤诉,然后和法院好好沟通让法院准许撤诉。这样是最理想的,这样你就可以不受刑罚了,也没有案底,但是钱肯定是不会少花了
一、信用卡诈骗罪 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二、将刑法第196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旧刑法]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盗窃案件解释》 (1998)
第10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及时归还的,不是犯罪;恶意透支并且未想过要归还的,构成本罪。
2、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的诈骗基本上可以说是信用卡的恶意的透支的问题,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问题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被告信用卡诈骗需要做的方面也是非常的多,尽量多收集证据,然后进行相应的还款措施,然后在法庭上主动承认错误,这样可以有效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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