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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程序是什么?

非法集资问题是较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给民众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当非法集资案件立案后,需要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判决以及对非法集资财产进行追回等。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问题有什么具体的规定?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程序是什么?
  
  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程序是什么?
  
  一.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二. 性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组织者以及陷入非法集资犯罪的陷阱。非法集资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发布公告取缔非法集资组织、民众的债务债权登记以及非法集资财产的追回和清算等。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应该由立案侦查的省份负责资产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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