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重庆公司法侓师解读有关规定是什么?

重庆公司法侓师解读有关规定是什么?
  
  重庆公司法侓师,律师对于公司法中实收资本不再做登记的解释是,以后营业执照上只是注明注册资本,不再显示实收资本,国家降低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标准,公司注册资金越多,说明公司的资金实力越强,股东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了。
  
  (原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就是说今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金额的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凸显出国家鼓励创业、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的章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依然决定着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1、公司设立条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可以是任意非货币出资。本条修改也从某种意义上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
  
  1、公司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解读: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认缴出资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有要求的例外是指: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
  
  综上所述,重庆公司法侓师,关于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解释,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后不受限制,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关于对公司注册资本以外,自动约定出资限额,期限,只要在公司章程上写明即可,不再要求两年内缴足出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好意施惠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好意施惠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吗案例要旨: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标准是?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


·商标抢注国外商标是否合法
      商标抢注国外商标是否合法?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构成侵权行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巴黎公......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宣告无效会怎样?
      一、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宣告无效会怎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


·没驾照醉驾五年不能考驾照吗?
      没驾照醉驾五年不能考驾照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没驾照醉驾五年不能考驾照吗?5年内不能,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


·离婚房屋过户给子女费用是多少?
      离婚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与人参相关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涉及到房屋产权变更的问题,当事人双方离婚把房屋过户给子女的不在少数,那么......


·递交检察院多久可以取保候审
      案子到检察院能取保。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对患者的具体损害程度作出鉴定,然后才能确定下一步该如何做,怎么进行赔偿。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呢?要......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一、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