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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校园贷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学生之间的攀比让一些购买欲望极强的部分学生选择了贷款条件非常低却有着极高利息的校园贷,这些高于标准的利率也让其校园贷成为了违法贷款犯罪行为,国家针对新出现的各种校园贷而专门订立了法律进行规范。下面一起来看看不良校园贷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一、不良校园贷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等进一步完善校园贷款的资质、报批、备案、审核。
  其他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综上所述,如果不在校园中加强学生对这方面的认知就会导致更多的受害学生为了虚荣而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陷阱之中,而针对那些社会存在的非法机构需要法律通过严厉制裁的方式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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