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哪些内容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现今离婚或再婚的家庭并不少见。众所周知的是夫妻之间如果有小孩,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则拥有孩子的探望权,这种权利可以满足长辈对孩子的思念,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探望权呢?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哪些呢?
  
  一、终止探望权的要素
  
  (一)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二)、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二、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
  
  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3、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4、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综上所述,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多种但是都不是由一方单方面可以决定的,除非探望权人患有传染性疾病、传输教育孩子不良信息,道德品质有问题等具有不合格行为的。探望权有利于缓解亲人对孩子的思念之情,也有利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因此你不可以轻易终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农用土地在承包的过程当中,必须是有序进行的。从宏观方面来说,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秩序,......


·因病被辞退员工需要给予补偿吗?
      因病被辞退员工需要给予补偿吗?如果员工还在医疗期,那么单位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如果是医疗期过了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


·农村土地使用证怎样办?
      农村土地使用证怎样办?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大致可以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大多是集体所有的,但是村民享有土地......


·离婚房屋过户需要手续费吗?
      离婚如今已变得非常普遍,同时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渐增高,而离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在离婚时候夫妻双方遇到了主要问题是关于财产......


·占有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
      一、占有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


·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吗?
      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吗?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两者是有区别的;犯罪的终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和未实施......


·一、口头遗嘱是不是要式行为?
      一、口头遗嘱是不是要式行为?口头遗嘱是口头形式,不是要式行为。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


·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吗 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吗?
      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吗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吗?电梯工程质量当然也有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具体的标准时具体的标准是:一、电气设备接地......


·超市摔伤手骨折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超市摔伤手骨折需要赔偿哪些费用?一、摔伤导致骨折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应该怎么做才能和精神病患者离婚
      若一方在婚后患上了精神方面的疾病,那对夫妻之间的生活影响是很大的,有些人受不了了之后就会萌生离婚的念头。但此时对方精神状态已经出现了问题,究......


·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一、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医疗事故。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