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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情节轻微醉驾指导

初次情节轻微醉驾指导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楼上的也说的很清楚,醉驾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另外修正案八2011年5月1号生效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方面,醉驾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如果造成一人以上(包括一人)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就看伤人的程度了,如果情况不严重,判拘役,并处罚金。
  
  在民事方面,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责任划分比例来承担责任。首先可由第三人责任险进行赔偿。剩余的需要由驾驶人来承担。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对有饮酒驾驶嫌疑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被检人在检验结果上签字,如被检人拒绝签字,则由两名交警记录注明即为有效。对于车辆驾驶人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或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以及车辆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门或就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涉嫌交通肇事罪,撞死两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初次情节轻微醉驾指导的内容整理好了,关于醉驾,这个是刑事犯罪的行为,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吊销机动车的驾驶证,上述说第一次犯罪,并且情节轻微,一般可以判处缓刑,所以行为人态度起到很大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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