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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节 转委托
  
  第五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八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符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对律师的一些要求。委托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律师协助保管相应的资产时,律师应配合委托人不应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混淆。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以积极的办理相关代理人的案件事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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