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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遗嘱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如何变更与撤销遗嘱
  
  1、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变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改变。
  
  (2)数额或项目的变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亲自为之,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
  
  2、遗嘱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具体的变更与撤销有明示与默示两种:
  
  (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默示变更、撤销
  
  ①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②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综上,是关于“遗嘱的种类有哪些”以及“如何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可以知道,立遗嘱并不一定要公证,它还有其它的有效形式,如果您不知道选择哪种形式,更有利于您节约成本,达到立遗嘱的目的,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草拟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出现遗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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