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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利息由谁核对?

非法集资利息由谁核对,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核对利息,非法集资应当按照实际诈骗数额定罪,案件发生以前已经归还的,实施诈骗行为支付的利息,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个人非法集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利息算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提到对参与集资人员参考利息所得的追缴。相反,可以佐证的一点是,在司法解释中,对于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有这么一句话: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参考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些?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利息由谁核对,执法部门应当核对非法集资利息,如果非法集资单位已经支付利息,不予追究,如果没有支付利息,应当按照非法集资计算数额,非法集资30人以上,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达到150人以上,应当追究征收责任,非法集资造成受害人损失10万元以上,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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