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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合理吗?

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合理吗?
  
  近日有许多律师因为醉酒驾驶而被吊销律师证的例子,辛辛苦苦好不容易考下律师证,做了律师,却因醉酒驾驶吊销了律师证,这样的情况令人又气又恨。那么在法律上来讲,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合理吗?下面我们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合理吗?
  
  首先,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是合理的,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是没有疑问的,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罪的行为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违章驾驶行为(如闯红灯、随意变道、超速驾驶、醉酒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往往是故意(包含间接故意)。
  
  按照一般的理解,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后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求,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此时产生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当以重罪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从以上分析看,醉酒危险驾驶进而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时,此整个犯罪行为中是存在故意犯罪的,这个故意犯罪就是危险驾驶,换言之,此时的交通肇事罪已包含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全部要素。既然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既然概括了危险驾驶罪的全部,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又受到了刑事处罚,那当然应当依照《律师法》吊销律师证。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综上来看,醉酒驾驶吊销律师证在法律上来看是合法的,并且从德道上看也是说的过去的,危险驾驶醉酒驾驶原本就是严厉打击的不良现象,律师作为一个比平常人更懂法的群体,更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知法犯法说明律师的基本素养还没有完全的构建,应当回炉重造,这也是对律师以及其他普通人的提醒与警告。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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