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行使探视权探视权
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情形。由此可看出,探视权是与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因此,其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定。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承担抚养费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途径。探视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为了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合理探视权的实现,必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合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协助探望。探视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二、探视权如何得以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了与子女交往的途径,能使子女全面得到父爱和母爱,及时纠正其成长过程中的人格偏差,保证其心理方面的健康成长。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虽然家庭破裂了,但是其社会细胞的功能不能丧失。探望权的行使就是用法律规范来保证离异父母对他们子女的继续抚养和教育。
三、探视权如何得以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何保障、执行呢?是个值得深虑的问题。离婚后,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只有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拒绝对方行使探望行为时,法院才可对其进行拘留、罚款。且法院又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若对探视内容约定不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要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进行明确的约定才能保障探视权得以行使。以上就是对于“离婚如何行使探视权,探视权如何得以保障”问题的解答。小孩探视的问题当事人在离婚时极易忽视,因此,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小孩探视方面的问题应当在离婚协议,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即使在法律文书中不能直接体现,也应当附上双方的约定协议。我们现在也知道了离婚后如何争取探视权吧,我们要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其实双方夫妻自己协商的话,比较好,这样可以让双方都比较的满意,如果双方都协商不可以的话,我们在去找当地的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处理离婚后探视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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