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期限是多久?

对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来讲,其实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之后侦查结束就会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期限也是有要求的,这样才能尽快的对刑事案件作出处理,那究竟我国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期限是多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结合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接受案件之后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此时就要注意接受案件并不等同于立案受理。至于刑事立案期限通常是在接受案件之后的3日内就需要作出决定。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包括哪些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包括哪些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
      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各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进行投资、制订章程、对企业日常进行管理等等。因此,如果股东虚假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时间是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时间是多长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时间,是知道该行政处罚行为后的6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汽车划痕险费用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国人群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汽车作为一个现代性的交通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相关的保险业务也越来越多的出现......


·怎么让醉驾证据不足只要酒精含量不够
      怎么让醉驾证据不足只要酒精含量不够,就不是醉驾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


·近来租售同权的政策可以说在全国各地都是非常的火爆的,虽然租售
      近来租售同权的政策可以说在全国各地都是非常的火爆的,虽然租售同权的政策只是在少数的几个大城市中开始试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每一个省市都会实......


·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成立吗?
      一、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成立吗?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是不会成立的,因为依据我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会是故意伤害罪,交通事故是属于意......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什么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什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


·江苏省怎么提高鱼塘征收补偿的标准
      对于水域充沛的省份来说,鱼塘征收是地方政府征收工作的重点,那么,江苏省怎么提高鱼塘征收补偿的标准,因为经济水平的发展原有的补偿标准已经不适用......


·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
      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工程质量达标是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也是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有时候建筑工程会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