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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少年儿童因家长没有细心照看而发生意外事故时

当少年儿童因家长没有细心照看而发生意外事故时,社会与媒体往往会讨论监护人责任缺失的问题。但当社会热议过去之后,这个悲剧也就随之被淡忘了,一段时间之后,相同的悲剧又再次上演。此时,我们该明白对于追究监护人过失刑事责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如何追究监护人过失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虽然对于监护人来说,发生这样的悲剧是他们最不愿意接受的,但是,当发生了这样的悲剧的以后,对于监护人过失刑事责任的追究是相当有必要的,因为这是导致悲剧发生最直接的原因。只有提高监护人的责任心,才能降低该种事件的发生率。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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