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
1997年2月14日 苏高法[1997]30号
各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现就我省办理诈骗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其他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没批捕走直诉的案件是否合法?
一、没批捕走直诉的案件是否合法?没批捕走直诉的案件是合法的,大部分的案件不存在着,紧急淘宝状况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直诉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检察机关......
·交付商品房的条件都有哪些
交付商品房的条件都有哪些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会涉及到签订合同、交付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等等流程,而其中有的人就认为交付商品房就是在开发商那里拿......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后待遇是什么?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后待遇是什么?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者(又称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是委托他人(又称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章......
·小额存款取消公证继承有哪些规定
小额存款取消公证继承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
·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
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土地补偿款中针对被继承人的补偿属于遗产。如果土地是多人共同的,应当将土地补偿款中针对个人的补偿进行区......
·非法集资员工不知情会受牵连吗?
非法集资社会日益发展而应运而生的非法资本运作手段,其手段方式为行为人以非法途径渠道吸收募集公众存款用以他用,而导致公众存款无法收回,我国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