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在日常生活中

在日常生活中,一大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大多数人都会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寻求法律帮助,就会涉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要求,维权律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嘉定房产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有哪些呢?我们为你解答。
  
  嘉定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二),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对于许多人来说房产纠纷是自己应该关注的大事,因为这不仅是经济问题,更关乎我们的住房问题,因此一旦在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依靠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律师的此时就会显出价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离婚两个孩子抚养费应该给多少
      一、离婚两个孩子抚养费应该给多少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怎样才算消除?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怎样才算消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你知道婚前财产怎么界定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情侣为了避免婚后或离婚时双方产生财产纠纷。您都知道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他们会在婚前签订界定婚前财产......


·不得移送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不得移送管辖的情况有哪些?(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父母去世子女继承房产诉讼规定是什么?
      父母去世子女继承房产诉讼规定是什么?父母去世子女继承房产诉讼规定是首先需要书写起诉状,然后到当地就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继承权财产分割纠......


·肇事逃逸后双方和解的还需要处罚吗?
      肇事逃逸后双方和解的还需要处罚吗?肇事逃逸后双方和解的,肯定是还需要处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


·员工在公司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员工在公司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


·因涉嫌寻衅滋事通缉后如何撤案?
      因涉嫌寻衅滋事通缉后如何撤案?无法撤案,除非证明是没有犯罪嫌疑。1、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受害人无权要求撤案......


·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怎么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怎么执行?犯罪人员在被判缓刑后,应到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流程如下:犯罪人员带着材料,复印件先去司法局报道,备案。然后去......


·对房屋买卖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
      对房屋买卖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