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二次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二次司法鉴定是对一次司法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于一次司法鉴定过程中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对一次司法鉴定不服,可以依法进行申请二次司法鉴定。关于二次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二次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二次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二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二、司法鉴定二次时间
  
  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大概一个多月。但是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另外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所以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实务中,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二次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资料,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申请二次司法鉴定的,事实上申请二次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鉴定结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司法鉴定工作应秉持公正的原则进行,同时司法鉴定二次时间是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应该按照《企业合伙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


·父母离婚后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多少
      父母离婚解除了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但此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应该实际抚养子女的还是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由......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退休的待遇还会发放吗?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退休的待遇还会发放吗?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退休的待遇是不会发放的;退休人员犯罪判刑后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结束后可以继续按原来......


·一、离婚一方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抚养权变更?
      一、离婚一方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抚养权变更?1、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多少比例?
      现阶段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准备入手证券,但是这就意味着要接触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这其中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投资时是有相关规定的。......


·在我国如果被非法集资怎么自救
      在任何情况下对生活都不能够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就像是有些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在得知以后一时之间难以接受,会直接选择了轻生这种最为极端的做法,我......


·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离婚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然后由法院来进行一个财产保全的措施,当然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在离婚结......


·一、店面转让因故违约怎么赔偿?
      一、店面转让因故违约怎么赔偿?如果自己要开店的话,是需要有店铺作为门面的。店铺转让是不动产买卖合同,这也是需要订立书面的合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


·计算加班工资有什么方法
      计算加班工资有什么方法一、计算加班工资有什么方法(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


·醉驾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醉驾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购房者想要买房已经变的越来越困难,因为它
      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购房者想要买房已经变的越来越困难,因为它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面对这种情况,很多购房者只好选择通过按揭的方式去买房。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