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刑事拘留 通知单位么?

刑事拘留 通知单位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不会通知所在单位,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二、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讲到这里,您应该对刑事拘留 通知单位么这方面的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关押到看守所进行询问,通常来说不会通知单位,但是会告知家属。刑事拘留是有期限要求的,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是什么我国对于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通常来说如果通过国家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对于土地......


·一、工伤认定四年后还能鉴定吗?
      一、工伤认定四年后还能鉴定吗?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四年后才提出重新鉴定已超过规定的时间,劳动能力......


·抵押合同是要是合同吗?内容有哪些
      抵押合同是要是合同吗?内容有哪些一、什么是抵押合体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房地产......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如何申请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如何申请在当今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作为信息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信息也日渐被您所广泛接受和熟知。作为安徽省的一......


·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
      网络诈骗300算犯罪吗?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网络的渠道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是网络兴起之后十分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它与诈骗罪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


·房屋交付阶段的风险有哪些
      房屋在修建的过程中,其实所产生的风险是比较多的,当然风险有小有大,若不能正确的进行应对,就有可能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付阶段,其实也......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该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而在人身损害当中又分为了一般损害、伤残以及死亡三种不同的情况。针对损害的情况不同,当......


·个人债务追讨手段有哪些?
      个人债务追讨手段有哪些?一、法律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


·涉外婚姻离婚判决?
      涉外婚姻离婚判决??涉外婚姻离婚判决?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


·告重婚罪什么部门处理
      告重婚罪什么部门处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


·员工与企业约定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