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以标会形式非法集资的后果是怎样的

通常人们在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时会同多种途径进行筹集资金解决办法,其中就包括以标会行使进行筹集金钱,但若是违法也会受到严厉的打击。那么,您知道以标会形式非法集资的后果是怎样的吗?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非法集资的任何方式都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和教育。
  
  
  一、以标会形式非法集资的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常见罪名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二)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基本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危害性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综上所述,关于以标会形式非法集资的主要内容已经详细讲解。在任何情况下每个人或者集体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广大群众在解决个人或者集体的资金的问题时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集资,您也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也可以向银行贷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辞退表现极差员工报告怎么写?
      辞退表现极差员工报告怎么写?按实际情况来进行书写报告;单单以表现不好为由辞退员工的话,会造成违法辞退,将会面临2N的赔偿;辞退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


·寻衅滋事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寻衅滋事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


·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为和经济有联系,就出现了为了贪图高收益导致经济犯罪的情况,这几年经济犯罪的事例越来越严重,因为利益非常高才会使......


·离婚必须付抚养费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正好家里的孩子尚未成年的话,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这是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一种体现。那这意味着离婚......


·如果父母离婚后一般孩子归谁
      如果父母离婚后一般孩子归谁?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的内容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一、关于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一、关于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怎么计算?关于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的计算:如果是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那么误工费就是自己计算其实际的收入,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


·监外执行期间被关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期间被关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一、监外执行期间被关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交警泄露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很多人常会抱怨经常会收到一些陌生号码发来的垃圾短信,其实这边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而交警在平时的执法活动中常会接触了被执法者的个人信息,......


·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死亡赔偿标准包含什么项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悲痛之余,伤亡者应得到应有的赔偿,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上海交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