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集资资金如何返还,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对非法集资这类案件一直都较为重视和办理,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经融秩序。这类案件一旦查明,我国的相应机关会按案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下面我们就非法集资资金如何返还,有哪些法律规定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一、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资金如何返还,有哪些法律规定,案件审理结束后,会进行相应的返还。您要注意这类案件的特点,避免自己受这类案件的伤害,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对自己的经济财产和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给自己带来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


·宁波市高温费的发放标注你是如何规定的?
      宁波地处沿海地区,夏季温度较高。每年的高温津贴是有微小的差异的,高温季节来临,不少劳动者都对今年宁波市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比较感兴趣。在高温季节......


·门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一、门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一般门诊是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离婚之后怎样可以不付抚养费
      离婚之后怎样可以不付抚养费(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


·一、婚外生子告不了重婚罪吗?
      一、婚外生子告不了重婚罪吗?婚外生子不一定会构成重婚罪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条件各包括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条件各包括哪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年全国医患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年全国医患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


·婚姻法中起诉离婚要申报财产吗
      婚姻法中起诉离婚要申报财产吗?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申报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


·以不动产作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以不动产作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不动产约定担保可以,但是需要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


·司法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


·死缓限制减刑条件都有哪些
      一、死缓限制减刑条件都有哪些《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