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要件是什么?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 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于单位本身。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单位犯罪应当是区分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单位的意志通过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反映和实施,如果自然人打着单位名义,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主管属于故意犯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从法律角度来看值班算是加班吗?
      值班分为两种,一种是节假日期间安排工作的,但是工作时间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另一种是轮值。由于值班与加班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也就有人认为......


·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了谁?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第2款规定:“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得到公......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青岛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基本上拆迁行为都是在我国的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管下进行的,所以在我国的青岛也是自上而下采取了很多严厉的监督......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在工程开始修建的时候,建筑方和开发商会签订关于工程修建的具体合同。在合同当中针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一块是有着专门的......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个人财产是怎样认定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您都知道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些情况下去的财产也是个人所有的财产,那么根据法律......


·非法集资结案时间需要多久?
      非法集资就是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一些其他单位,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众非法的筹集资金的一个行为,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非......


·对刑事案件不抗诉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刑事案件不抗诉决定不服怎么办?对刑事案件不抗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人民检察院又不提出抗诉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


·离婚后没能力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我国,目前夫妻离婚的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了。夫妻离婚只是一纸协议,看似简单,但是还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的事项,所以......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


·汇编作品就是演绎作品吗?
      汇编作品就是演绎作品吗?汇编作品不是演绎作品。1、汇编作品是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


·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