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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在法律中也规范了每一位公民的行为,如果做出了违反法规要求的行为,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民法典》法人分类有哪些?按照规定,《民法典》中会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的法人,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一、《民法典》中法人分类《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二、关于民事主体《民法典》共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民事主体。1、对于自然人,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是自然人的称法取代了《民法通则》的公民一词,因公民是系指一国之民,而自然人不分国籍,民法适用的对象为我国法域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国籍,故自然人一词更精确。二是在第16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可以分得遗产,这在《民法典》第1155条已经作出规定,但本条规定则不限于继承,还包括接受赠与、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均视为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在未出生前,就可以向有关义务人主张权利,包括在娘胎里就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需要等待出生后再提起诉讼。三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个条款并不是媒体误读的保护打酱油的权利,恰恰相反,下调年龄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利。四是在监护一节,规定对于监护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这条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必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先行指定的前置程序之弊端,因为在实践中,这此组织往往不愿意指定监护人,这导致指定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五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当然,《民法典》即使未规定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预先安排自己老年时变痴呆等无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监护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也没有必要认定无效。六是更加详细的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情形和程序。2、对于法人,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等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向出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其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可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在特别法人中,《民法典》一方面在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一方面又在第10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两者什么关系需待厘清。二是明确了法人(不再局限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种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民法理论中,侵权责任包括侵害权利、违反善良风俗故意致人受损、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中清算义务属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违反清算义务致人受损,属于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构成侵权行为。3、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需要明确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法人”一章的第74条,没有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章,这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组织,这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不同的。在近几年中,我国国家的法规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如果有任何的企业和公民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后,我们应该在第一时间上报至有关的机关,并通过法律诉讼等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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