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孕妇深夜被抢劫,为啥嫌犯被免于刑事处罚

5月27日晚,家住四川遂宁市经开区的王女士独自一人在外散步。怀有两个月身孕的她,在路旁的一个凉亭里面边玩着手机边等待丈夫下夜班一起回家。可是她却没想到,在背后一个男子正在慢慢向她靠近,准备对她实施抢劫。男子告诉王女士,自己只是想要王女士身上的钱。王女士也很配合地把身上所有的钱都拿了出来,请求这名男子不要伤害自己,因为自己已经有了两个月的身孕。王女士把自己已经怀孕的信息告诉男子后,男子的态度立刻缓和了下来。就这样在聊了几分钟后,这名男子最终主动放弃了抢劫的企图,随后便骑摩托车离开了。此时,王女士的丈夫也匆匆赶来,在确认王女士没有受伤害后,两人选择报了警。后李某被警方抓捕归案,却决定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警方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呢?在《刑法》中规定有数种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其中一种便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当一个人预备犯罪时,出于自愿性地放弃后面的继续犯罪行为,这就是一种犯罪中止。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一个人越过了预备阶段,已经开始着手犯罪时,在犯罪危害结果未出现时,出于自愿性地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也是一种犯罪中止。同时《刑法》规定了犯罪中止的处理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刑事处罚;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刑事处罚。《刑法》为何会做出如此规定?其实人都是具有向善的本心的,犯罪中止的规定就是为了劝诫那些一时误入歧途的人可以回归正道,然后也能为自己迷途知返的行为最终免受或减轻刑事处罚。自此我们便不难理解警察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决定了,因为李某在抢劫罪既遂前,并未抢走王女士的钱财也未对王女士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编辑出版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
      编辑出版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一、编辑出版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编辑出版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作者姓名)乙方:_________(出版者名称)双......


·指示交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吗
      指示交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吗?指示交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的流程是: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


·假冒伪劣商品起诉的案由是什么?
      假冒伪劣商品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假冒伪劣商品起诉的案由是什么?假冒伪劣商品起诉的案由一般是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处理,假冒伪劣商品是那些......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


·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的决定怎么办?
      一、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的决定怎么办?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的决定时需要详细不同意者的姓名以及理由等信息,公司法分配股利要求......


·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就说明土地使用权归自己吗?
      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就说明土地使用权归自己吗?《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


·拖欠工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拖欠工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


·使用童工怎么处理的相关规定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做童工,对于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怎么处理,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应给予的处罚,严重时需要承担刑事......


·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