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哪些?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经济日益增长,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变更和出让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哪些?必须要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然后带上原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转让,还要按照法律规定交出所有的交关材料,而且双方还必须要签订一份出让合同,这样双方的合法利益才会受到保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受让方也必须尽快的更换土地使用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小孩抚养费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在什么时候才会涉及到抚养费问题呢?通常是在父母离婚,而家里又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一方实际获得了小孩的抚养权之后,另一方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抚养......


·离婚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离婚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


·融资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约定附条件来生效吗?
      融资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约定附条件来生效吗?生效的条件是可以约定附条件来生效的;附条件的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


·合同的履行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同的履行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的履行内容包括哪些一、合同的履行内容包括哪些?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


·一、离婚财产民事案由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民事案由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共同财产分割法律案由有的规定是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用工单位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的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


·高空坠落物砸伤人怎么赔钱
      高空坠落物砸伤人怎么赔钱?高空坠物砸伤人之后有可能会有全体业主共同赔钱,而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当中的民事赔偿标准须得结合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哈尔滨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怎么帮助完成离婚程序?
      美满的婚姻偶会遭遇不幸而后破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有财产纠纷困扰双方,这时选择一个专业的律师是最好的解决方法。那么在哈尔滨离婚时,哈尔滨......


·合同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合同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有哪些?生活中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一旦拟定并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自己许下了不能违反的承诺,当事人需要按照合约......


·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什么
      二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什么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


·疫情期间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
      疫情期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