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抚养费如何支付
  
  
  抚养费应该如何支付呢?主要有两种: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一般来说,子女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共同负担,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四、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抚养费要支付到何时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五、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变更抚养费的情况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很多人在支付抚养费的时候拖拖拉拉,以没有经济来源作为理由,没有经济来源的话可以实际财物作为抵押来进行支付抚养费,如果是有经济来源而不支付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下达通知来进行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
      离婚这个词你一定不觉得陌生,您也都知道离婚之后会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当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离婚的时候该怎样进行财产分割呢?想必您都不太了解......


·一、株洲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株洲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株洲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主要是: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


·工伤认定时间期限延长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即使国家针对员工工伤这样的事情,有着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护。但是往往员工遇到工伤以后,由于劳动者本身对工伤认定的一些事项,不是很清楚,......


·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


·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力量及技术措施是什么?
      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力量及技术措施是什么我国针对各种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测,也是在以往的经验当中不断总结出来的。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的话,会带......


·劳动合同法待岗工资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待岗工资怎么算?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


·运输假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运输假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由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


·股份买卖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股份买卖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一、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新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的增资方式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的增资方式有哪些一、新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的增资方式有哪些?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


·上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上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发生医疗纠纷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封存病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经营范围变更股东会决议有必要吗
      经营范围变更股东会决议有必要吗一个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一个公司在做一些重大决议的时候,都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于一个股份制公司来说是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