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大邑误工费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大邑误工费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的认定是否仅凭单位证明?
  
  
  对误工费的认定,应个案审查,鉴于现在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故对误工费的认定应同时结合广东省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是按照行业标准还是按照全省职工标准计算误工费?若按照行业标准,需细分到什么程度?
  
  
  对于“无固定收入”情形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照原告主张而定,若原告主张按照行业标准且该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行业标准;若原告主张按照全省职工标准的,则按照全省职工标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的主张持有异议的,负举证责任。
  
  
  定残后的误工费问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误工费用的赔偿认定标准存在着两个方面,也就是误工的时间和劳动者的收入,并且对于误工费进行认定的时候,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审查,因为现实生活当中,单位所开的收入证明是比较随意的,因此,需要结合着其他的证明来进行劳动收入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开车礼让行人被罚款合理吗?
      开车礼让行人被罚款合理吗?一、开车礼让行人被罚款合理吗不合理,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一般是怎样的?一、对于保险生效时间,保险公司一般如何规定?生效时间有两种:不指定生效时间的,则在签订合同次日生......


·劳动仲裁是否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否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


·一、交通事故的十级伤残会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的十级伤残会赔偿多少钱?对于赔偿多少要看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夫妻的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有哪些?
      夫妻的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


·一、婚姻家庭法关于遗嘱有什么规定?
      一、婚姻家庭法关于遗嘱有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开始工作前除了对劳动合同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外,还需要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进行考虑,如果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眼睛等部位受伤的......


·哪些破产重整撤回可以使用
      哪些破产重整撤回可以使用一、管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在重整期间,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管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两......


·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作为管理国家土地资源的行政机关的国土局自然也拥有与其他机关一样的处罚权力,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存在着限制权力的遵守......


·高校高温补助规定是多少
      我国制定的高温补贴政策是不分工作类别的,也就是说,实际上高温补贴是面向我国的全体劳动者的。不管是环卫工也好,或者是教职工也好。只要自己的工作......


·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什么是公募融资?二者各有何特点?
      公募融资与私募融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融资的方式上。私募股权融资是指有高增长潜力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转让企业部分股权等权益获得专业股权投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