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房子产权到期怎么处理

房子产权到期怎么处理
  
  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1、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
  
  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
  
  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二、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计算
  
  1、已购公房、央产房
  
  已购公房和央产房同属福利分房制度下的"产物"。取消福利分房后,已购公房和央产房也可上市进行交易,由于是成本价的房屋,因此买方在购买这类房屋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其房屋权属的特殊性,这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方法也分为几种不同版本。
  
  (1)如果已购公房和央产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的第一套房屋首次进入二手房市场,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最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
  
  例如:某房屋1996年竣工,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进入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日期为2000年,因此该栋楼的整体土地使用年限也从2000年开始算起,即最终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为2070年。2005年有其他业主将自己的房屋出售,那么购房者购买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70年-2005年=65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
  
  (2)如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以及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为准。(一般是从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房屋1997年竣工,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发时间为2000年,而该房屋所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使用年限为"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说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从1997年开始算起,这套房屋的最终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为止。那么,如果这套房屋的业主于2004年出售该房产,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67年-2004年=63年。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性质较为特殊,整个开发的楼盘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基于这种情况,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楼盘原始竣工的时间为准。
  
  例如:某砖混结构的房屋2000年竣工,则这套房屋的最终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为止。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2070年-购买的时间,比如,购买时间为2005年,则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65年。
  
  3、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比如,开发商拿地时间是2000年,则其土地使用年限是2000年至2070年。A于2005年购买了该开发商的房屋,则其剩余的年限为65年(2070年-2005年)。B在2010年购买了A的房屋,则B所购买的房屋,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60年(2070年-2010年)。
  
  准确来说我们在购买了房子之后,其实对房子就是拥有就是完全产权,所以其实对房子并不存在一个产权到期的问题。但一般城镇中的房子都是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对于国有土地就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了。对应的,人们就普遍的认为其实房子还是有使用期限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一、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1、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2、公安局备案;3、刻制公司印章;4、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诈骗罪羁押请律师可以吗?
      经济诈骗罪羁押请律师可以吗?一、经济诈骗罪羁押请律师可以吗?1、经济诈骗罪羁押请律师是可以的,涉案嫌疑人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会见,了解......


·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实施时间是什么?
      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为进一步释放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


·诉前财产保全的准备材料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的准备材料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一、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根据有关规定,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外地劳动力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现免......


·拒绝生父母探望,生父母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吗?
      拒绝生父母探望,生父母有权解除收养关系吗?有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会希望收养孩子,一般来说,收养孩子后,一些养父母担心孩子和自己的关系疏远,害怕......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藤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


·一、怀孕女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怀孕女人离婚财产怎么分?1、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够离婚的,即使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同意的,除非是女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夫妻......


·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
      出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办?近几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由于车主开车时超速、闯红灯而导致车祸的事件也时常发生。出车祸之后,交警会对......


·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
      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非诉讼代理合同范本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我国的物流行业蓬勃发展,在为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少的纠纷矛盾,如包裹丢失后的理赔。有不少的消费者在包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