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确定规定如下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父母死亡,有兄弟姐妹的,可以由兄弟姐妹来进行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其他亲戚或者是相关的朋友来进行担任监护人,如果对于没有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话,可以由当地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制定,没有相关的亲戚的话可以由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民政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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