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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性侵犯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性侵犯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
  
  (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强奸罪怎么判定之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性犯罪不仅侵害到了妇女的合法利益,而且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道德的沦丧,性侵犯的认定标准实际上也就是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他指的是违背妇女的意愿,通过一些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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